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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
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储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设备,减少产后损失、改善产品的质量、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根据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城委农办〔2023〕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2023年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补贴对象为2022年8月1日到2023年6月15日期间已建成的农产品清洗、分拣、包装、腌制、储藏、冷链(冷藏运输车除外)、保鲜、烘干、切割等设施设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业类别参照《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司关于印发〈全国乡村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农产综函〔2022〕41号)(见附件3)文件,原则上支持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或有基础有规模有效益并经县级备案同意的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区域性特色产业。
(二)补贴标准。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补贴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初加工设施设备投入总金额30%以内进行补贴,农业产业化市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市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单个补贴不超过30万元(不含);农业产业化县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单个补贴不超过20万元;其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个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一)申报及备案。各乡镇(街道)应按照申报要求积极组织合乎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进行核实。本次申报工作分两个批次开展:请各申报主体分别于2月24日和6月9日前对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将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项目用地手续、现场照片、设施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及银行流水、农业项目实施承诺书(附件2)、联农带农统计表(附件4)等佐证资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各乡镇(街道)初审后分别于2月28日和6月15日前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规划与乡村产业发展科备案(同时报送签字盖章的纸质件及电子件),逾期未申报备案的原则上不纳入此次补助范围。
(二)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委组织人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佐证材料来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补助主体提交县委农业农村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城口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根据《城口县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细则》(城巩固专发〔2022〕6号)文件,各申报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补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联农带农,无联农带农的不予补助;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
4.《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司关于印发〈全国乡村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农产综函〔2022〕41号)
城农发〔2023〕7号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doc附件4:农产综函41号关于印发《全国乡村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pdf